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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 屋主需選定自用宅

2014-07-16  18:08 〔中央社〕

財政部賦稅署表示,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近期將寄發「輔導自住房屋通知函」,併同房屋資料歸戶給4戶以上房屋所有人,所有人要在2個月決定其中3戶為自住,並回覆稅捐機關。

賦稅署表示,為利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,對於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合計在4戶以上者,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近期將寄發「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」,併同房屋資料歸戶(詳列於房屋明細回覆單)予房屋所有人。

房屋所有人收到各縣市稅捐機關的輔導通知後,如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也擁有住家用房屋,可併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資料作考量,就符合認定標準規定的3戶自住房屋做最有利的選擇,並於2個月內寄回回覆單,或持回覆單就近向任一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,課徵房屋稅。

賦稅署統計,全國4戶以上的房屋所有人約13.8萬人,擁有70萬戶,房屋所有人最晚會在810日前收到「輔導通知函」,若房屋所有人記不清所有房屋的資料,可以去稅捐機關申請總歸戶查詢。

賦稅署強調,房屋稅條例修正通過,提高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率從1.5%3.6%,自住房屋稅率維持1.2%,並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的認定標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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